马来西亚是君主立宪制国家,实行议会内阁制。君主,即最高元首,是马来西亚的国家元首,名义上拥有立法、司法和行政的最高权力。议会是马来西亚的最高立法机构,但不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涉及统治者身份、特权和地位,以及马来语作为国语地位等方面的立法权受到一定限制。马来西亚议会由三部分组成,即最高元首、上议院和下议院。
基本结构
最高元首,即马来西亚的国家元首、武装部队的最高统帅和议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来西亚国家权力的象征。最高元首由统治者会议选举产生,任期5 年,由9 个州的苏丹轮流担任。最高元首拥有名义上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的最高权力。立法权方面,最高元首有权批准和签署议会通过的法案。在首相的建议下,最高元首可行使召开、解散或拒绝解散议会的权力。最高元首由1名副最高元首辅佐,副元首在最高元首缺席期间代理元首工作。
上议院,即国家院(Dewan Negara),是马来西亚议会的组成部分之一。上议院共有70名议员,其中26名议员由全国13个州的州立法机构选举,每州两名代表;另外44名议员由最高元首根据首相推荐,在公共事务、商界、工农、自由职业、文化、社会服务行业中的卓越者或少数民族、土著代表中任命,其中4名为联邦直辖区(吉隆坡2名、纳闽1名、布特拉再也1名)的代表。上议院议员年龄须在30岁以上,通常任期为三年,最多连任两届(六年),其任期不受下议院解散的影响。上议员可在首相的建议下被最高元首任命为内阁部长,但不能担任首相(首相必须是下议院议员)。上议院设正副议长各1人,均从上议员中选举产生。副议长的职责是在议长缺席时代行议长职责。
下议院,即人民院(Dewan Rakyat),是马来西亚议会权力的来源,也是行政权力的基础。依据马来西亚宪法,下议院议员由人民选举产生,通常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下议院议员年龄须在21岁以上,不能兼任上议员。如议员死亡、辞职或被解雇,须在议员所在选区进行补选。一般情况下,下议院人数依照各州的人口比例选举产生,每10万人产生1名,因此人数较多的州就产生较多的下议员。下议院设议长1人,副议长2人。议长可从议员或非议员中选举,主要职责是主持会议,确保会议遵循议会常规进行,有权惩罚违反议会常规的议员。如果议长从非议员中选出,就成为议会的增补议员,但无权担任首相、部长、副部长和议会秘书长。副议长只能从议员中选举产生。两名副议长在议长缺席时轮流行使议长职责。
运作模式
议会在最高元首的召集下举行会议。通常,会议召开的间隔时间最长不能超过半年。议会开会时,一般情况下,上议院开会时间为一周,下议院为两周。如遇到讨论预算案的会议,时间则需五至六周。议会决定一般由简单多数表决通过,但涉及取消马来人保留地等重大事项须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议会受法律的特殊保护,任何法庭无权过问议会召开的任何会议。议员在议会发言时享有司法豁免权,享受相应补贴和津贴,55 岁后可领取退休金。
在程序上,上下议院都有权提出法律议案。事实上,大部分议案由内阁部长提出,其一般会先就提案征得内阁批准,然后提交议会讨论通过。各项法案在下议院通过后,须交上议院审议通过,然后呈交最高元首批准。法律议案在上下议院都要经过三读程序。以下议院为例,一读,即相关部长向下议院全体议员递呈法律议案文本,下议院议长宣读法律议案的各级标题,此后进入二读和三读程序。二读,即全体议员仔细研读法律议案文本,就法律议案的优缺点及其可能给国家和社会带来的影响进行辩论,这是法律制定的关键阶段。此后,法律议案将送交相关委员会审查。委员会将对法律议案中需要修改的地方进行修改。三读,即将委员会修改后的法律议案提交全体议员,由议员投票通过议案。
上议院拥有法律修改建议权,但无权否决法案,仅能提出修改意见,或是在特定条件下将法案搁置一个月(预算方案只能搁置一个月)或最长一年通过。如果上议院要对某项法案进行修改,须将法案发回下议院,由下议院考虑修改。下议院有权修改、赞同或否决上议院的法案修正案。如果下议院否决修正案,下议长须任命一个三人委员会起草一份否决原因说明,递交上议院。法案经上下两院通过后,将呈送最高元首御准。最高元首同意并在议案上盖章后,议案成为正式法律,并将刊登在政府宪报上。
除了立法权外,下议院还拥有财政监督权和对政府进行监督、质询、弹劾或提出不信任案的权力。但上议院没有对内阁投不信任票的权力。一旦首相失去下议院的信任,必须宣布内阁集体辞职。这时最高元首可从下议院中选取一位获得多数信任的议员组建新一届政府,最高元首任命其为首相,或是宣布解散议会,并在60 天内(西马)或90
天内(东马)举行大选。但此时,前一届内阁将承担“看守内阁”的职责直到选举结束,选出新的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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